政策法规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1

粤财采购函〔2023〕29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控、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抓手,对于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保障各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防控廉政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各级财政部门、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和采购人要高度重视,准确把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目标要求,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规范采购行为。

(二)落实主体责任。采购人应当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办法》规定,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开展需求调查,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对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采购人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的,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和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费用标准和费用金额。

主管预算单位要切实负担起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职责,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提升采购绩效。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一)科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采购人应当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工作。采购需求调查可选择咨询、论证、问卷调查以及其他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调查等应当选择真实、有效的信息,信息来源应有充分依据且符合当前市场实际,不得随意编造。涉及后续采购、关联采购以及其他需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综合成本的项目,应对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开展调查。在采购需求调查中,主管预算单位要开展共性需求梳理,对采购量大的货物和服务,可牵头组织或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带量集中采购。

(二)合理确定需求调查范围。对于《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对于《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影响程度、廉政风险防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调查范围和调查内容。采购人不得通过分拆项目、分期采购等形式规避采购需求调查。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认为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六条的规定开展调查,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说明材料依据不充分的应当依法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者预留采购份额。

(三)加强采购需求内控管理。采购人应当加强对采购需求形成过程的管理。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根据想要实现的采购目标,结合法律法规、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需求调查情况等,进行采购需求编制,对采购需求的技术要求、商务要求逐一进行确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合理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对重点风险事项进行审查。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的具体采购项目范围。主管预算单位可以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审查的项目类别或者金额范围。主管预算单位及采购人应当加强对采购需求的风险防控,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对归口管理、岗位设置、工作流程、工作要求、防控措施等进行明确,做好风险分类和风险预判,完善应对措施和应对方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

(四)规范编制采购需求文本。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要求进行存档,采购人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为加强政策指导,便于采购人规范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开展采购需求审查,提高针对性实操性,我厅编制了采购需求调查、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和履约验收等指引文件,供各主管预算单位和采购人参考使用,相关文本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三、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监督检查

(一)加强业务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各级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积极采取宣讲、培训等形式为采购人开展采购需求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帮助采购人认识采购需求管理的重要性、理解采购需求管理的具体要求、掌握采购需求管理的具体方法、提升采购需求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强对各级预算单位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在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发现采购人未按照《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进行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需求管理不规范或者采购需求管理与实际执行流于形式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主管预算单位也应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采购需求管理的日常指导监督,对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未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或对采购项目进行分拆规避采购需求调查的,应督促其整改并予以通报。

附件:1.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调查指引文本

2.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指引文本

3.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指引文本

4.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与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指引文本

5.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指引文本

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 号)

广东省财政厅 

202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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